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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化民与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民,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02行初5号原告:王化民。委托代理人:穆汤臣,农民。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孙荣才,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宝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海,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建军,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民诉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附带行政赔偿两案中,原告王化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化民负担。审 判 长  王华东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文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