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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凌康农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某,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3民初258号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540000-X。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某某菌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被告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同日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其后被告王某某一直未能偿还该借款,被告某某菌业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30万元的还款保证责任;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借条是其签的,原告确实借给其30万现金。当时说好3个月内还钱,但因其经营不好,现无钱还账。被告某某菌业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保证人承诺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第二被告某某菌业公司做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该借条与保证人承诺都是在某某菌业公司签的,当时秦某某是某某菌业的法人。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被告王某某无异议,被告某某菌业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本人王某某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金30万元借款,本人现已收到该笔款项。同日秦某某出具保证人承诺,内容为:本人秦某某承诺,若借款人王某某向陕西杨凌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0万元借款不能按合同到期时间归还,我个人以及自己名下的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还债责任。秦某某在保证人处署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王某某认可已收到该笔款项,且一直未还该款。2015年5月秦某某去世。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30万元,被告某某菌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亦认可收到原告给付的30万元借款,故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履行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王某某并未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菌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因秦某某承诺以个人及名下某某菌业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加盖某某菌业公司印章,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为秦某某与某某菌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某某菌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菌业公司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二、被告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凌某某菌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