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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单先伟、马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单先伟,马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10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旭。委托代理人许胜谋。被告单先伟。被告马宗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单先伟、马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