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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明军与XX海、蒋志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军,XX海,蒋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XX海,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蒋志南,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舟定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10时至2016年3月29日10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XX海、蒋志南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15号16幢203室房屋。2016年3月29日,朱琴(公民身份号码××)单独购买,以11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15号16幢203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朱琴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朱琴时起转移;二、受买人朱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