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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与黄耀威、林仲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黄耀威,林仲欢,黄玉悦,苏其育,新会区会城仲欢食品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卢广乾,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申婕、李燕燕。被执行人:黄耀威,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616。被执行人:林仲欢,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941。被执行人:黄玉悦,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5919。被执行人:苏其育,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委托代理人:钟耀能,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仲欢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林仲欢。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耀威、林仲欢、黄玉悦、苏其育、新会区会城仲欢食品批发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仲欢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83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2015年4月20止,按年利率8.1%计算并计收复利)、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并计收复利),被执行人黄玉悦、黄耀威、苏其育、新会区会城仲欢食品批发部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516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01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耀威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黄家塘基7座37#车房、会城新会大道中51号58#车房,被执行人林仲欢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安路13号121房产、122房产、123房产、北安路12号123房产,被执行人黄玉悦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新村3号303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首查封案件处理上述财产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毅明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