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玉东与王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东,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07号原告胡玉东,男,1979年9月24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王双,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东与被告王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东撤回对被告王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