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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玉东与王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东,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07号原告胡玉东,男,1979年9月24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王双,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东与被告王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东撤回对被告王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