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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8年8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给付婚生女余某甲2016年抚养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陈某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了给付现金的义务,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陈某给付婚生子余某甲2016年度抚养费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