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8年8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给付婚生女余某甲2016年抚养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陈某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了给付现金的义务,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陈某给付婚生子余某甲2016年度抚养费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