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彩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彩娣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513号原告:宁波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建民村爱国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彩娣。委托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