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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毛正义诉被告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义,刘克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毛正义,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克义,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原告毛正义诉被告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正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克义经传票传唤,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正义诉称:2015年开春,其受被告刘克义雇佣打工,2015年10月3日,经结算其应得工资22330元,扣除平时已支付的工资4850元,被告实欠其工资17480元,被告许诺过年前全部付清,但过年之后,被告仍以种种借口一再推脱。另外,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700元,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7480元,归还借款1700元。举证期限内,原告毛正义提交了被告刘克义于2015年10月3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以证明其主张。举证期限内,被告刘克义未提交证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刘克义邀原告毛正义及其他9人前往新疆玉田监狱农场打工。双方约定原告负责驾驶拖拉机及对拖拉机的维修、保管等工作,工资由被告刘克义负责向原告毛正义发放,9个月工资3万元。原告在新疆玉田监狱农场工作至2015年10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应得工资为22330元,扣除被告刘克义已经支付的工资4850元后,实欠原告工资为17480元,被告刘克义向原告毛正义出具了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却至今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刘克义拖欠原告毛正义劳动报酬17480元的事实,原告毛正义提交了被告刘克义向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毛正义受被告刘克义之邀,前往新疆玉田监狱农场打工,劳动报酬由被告刘克义负责发放与结算,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毛正义要求被告刘克义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7480元,被告刘克义应当支付。对于原告毛正义主张的被告刘克义借款1700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克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毛正义支付劳动报酬17480元。驳回原告毛正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刘克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东审 判 员  马金环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