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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雪莲与胡洪平,何青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莲,何青友,胡洪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57号申请人李雪莲,女,汉族,住重庆市。法定代理人李丰生(李雪莲的父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慧超,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何青友,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胡洪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李雪莲与被申请人何青友、被申请人胡洪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李雪莲的委托代理人刘慧超已向本院提供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6组56号附1号的房屋(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12-04-13-41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雪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青友、被申请人胡洪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慧超提供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6组56号附1号的房屋(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12-04-13-41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