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财花与祁争平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花,祁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财花,女,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祁争平,男,1961年5月4日,蒙古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祁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争平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祁争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争平在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的存款1345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万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