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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大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清、刘立宁、张俊、朱彦霞、王波、高晓霞、顾立军、宋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清,刘立宁,张俊,朱彦霞,王波,高晓霞,顾立军,宋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大执字第934号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B座。法定代表人詹洪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鸿,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夏清,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立宁,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朱彦霞,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高晓霞,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顾立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宋羽,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清、刘立宁、张俊、朱彦霞、王波、高晓霞、顾立军、宋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立宁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平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