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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114号原告:陈建明。被告:王锋。原告陈建明与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王锋到原告陈建明处借款100000元;2011年7月13日被告王锋又到原告陈建明处借款180000元;2015年4月8日被告王锋又到原告陈建明处借款30000元,三笔借款本金总计310000元,并由被告分别向原告陈建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锋归还原告陈建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10000元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