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中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朝仙与童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仙,童永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中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李朝仙,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童永秀,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仙诉被告童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