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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中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朝仙与童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仙,童永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中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李朝仙,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童永秀,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仙诉被告童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弟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