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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9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与张传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张传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9010号原告: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楚河汉街总部国际D座1005-1009室。负责人:魏以军。委托代理人:张良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香,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传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传香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阮宝辉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32单元3层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传香名下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阮宝辉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32单元3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1700556)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