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48号王红星,住所地温县番田镇东口村六排618号,联系方式135××××1175。李建军,所在地温县南张羌镇冉沟村一组,联系电话155××××02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温民劳初字第0010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军在银行的存款194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军相当于194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建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友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