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蔡福上与庄载配、吕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上,庄载配,吕德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0633号原告:蔡福上。被告:庄载配。被告:吕德俊。原告蔡福上诉被告庄载配、吕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庄载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吕德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9日,被告庄载配、吕德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庄载配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吕德俊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庄载配未予偿还,被告吕德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庄载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福上借款本金2万元其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吕德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吕德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庄载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庄载配、吕德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