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申请人刘某,农职业。本院在杨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现在外务工,去向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永    红审判员 郑明勇代理审判员谭艳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