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陈海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陈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宿学耀,经理。被执行人陈海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宏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65元,由被执行人陈海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