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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强诉被告邹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邹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450号原告赵强。被告邹袁。原告赵强诉被告邹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强于2016年4月13日以自行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赵强负担。审判员  宋佳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