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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9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吕新家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