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晓肖与李逢伟、李开栋、绵阳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肖,李逢伟,李开栋,绵阳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68-1号原告:张晓肖,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7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逢伟,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李开栋,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绵阳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剑。原告张晓肖诉被告李逢伟、李开栋、绵阳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晓肖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肖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晓肖承担。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何晓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