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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涛与许万超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万超,程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4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万超,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曹耿,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涛,曾用名程志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许万超因与被上诉人程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审判员李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万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耿、被上诉人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