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何居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居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96号��犯何居辉,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居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居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何居辉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1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居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居辉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振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已给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6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何居辉曾于2007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9月、2011年12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何居辉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何居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居辉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4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居辉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居辉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