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阮艳、吴晓芳、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阮艳,吴晓芳,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号。负责人魏元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阮艳,男,生于1982年3月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吴晓芳,女,生于1982年2月2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阮艳、被执行人吴晓芳、被执行人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的(2015)绵国信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阮艳名下的汽车,因目前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的(2015)绵国信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福林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茂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