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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会志与李纪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志,李纪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955号原告:张会志,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李纪田,男,37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张会志诉被告李纪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张会志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旭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