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会志与李纪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志,李纪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955号原告:张会志,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李纪田,男,37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张会志诉被告李纪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张会志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旭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