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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向中昌申请执行官芝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中昌,官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向中昌,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官芝康,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向中昌申请执行官芝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向中昌赔偿官芝康经济损失28592.2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