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向中昌申请执行官芝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中昌,官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向中昌,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官芝康,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向中昌申请执行官芝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向中昌赔偿官芝康经济损失28592.2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