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物资煤炭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物资煤炭股份合作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物资煤炭股份合作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