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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朱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朱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6月2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朱成刚,男,1961年3月11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朱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成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