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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宗义、陆振芹与贾法章、徐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义,陆振芹,贾法章,徐美,XXX,田石英,台儿庄区泥沟镇东鲍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韩宗义。申请执行人陆振芹。被执行人贾法章。被执行人徐美。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田石英,1976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台儿庄区泥沟镇东鲍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宝成,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法章、徐美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扣划被执行人XXX、田石英银行存款25000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扣划被执行人台儿庄区泥沟镇东鲍楼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