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华与陈昌志、袁忠芬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陈昌志,袁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2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陈昌志,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袁忠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9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华与陈昌志、袁忠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昌志、袁忠芬已停止在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荣光商厦小区A幢6-201号房屋内的旅馆经营活动,并已将该房屋出租他人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