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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恩泽申请执行朱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泽,朱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泽,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冠军,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冠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冠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冠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