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恩泽申请执行朱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泽,朱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泽,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冠军,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冠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冠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冠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