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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被执行人梅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速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22.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梅容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梅容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黑泥湖路二七人家5栋B单元1层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号:岸2010007412号,建筑面积:93.02㎡);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期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