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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李希古与张永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古,张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希古,男,汉族,连州市人。被执行人:张永坚,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李希古诉被告张永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永坚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希古12585.89元。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坚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字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熊伟敏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