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牛金锁与李水全、郭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锁,李水全,郭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38号原告牛金锁。委托代理人刘文明,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文海,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全。被告郭华云。本院在原告牛金锁与被告李水全、郭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水全、郭华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锁撤回对被告李水全、郭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