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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317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覃景全、苏文先(实习),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