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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莉、孙国华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莉,孙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任莉,女,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孙国华,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温江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9月15日立案执行任莉申请执行孙国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国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任莉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任莉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任莉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孙国华尚欠申请人任莉3000元。二、终结(2014)温江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亮执 行 员  王杰人民陪审员  苟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