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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灿红与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灿红,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谈锡军,吴波,岳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卢灿红,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付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谈锡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吴波,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岳仕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受理卢灿红与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谈锡军、岳仕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谈锡军、岳仕建、吴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5275.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