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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52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童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