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殷、夏薇薇与韩曹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殷,夏薇薇,韩曹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201号原告王殷。原告夏薇薇。被告韩曹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殷、夏薇薇诉被告韩曹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殷、夏薇薇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