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坤与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孙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民初555号原告王坤,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林海。被告孙玉梅,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王坤与被告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坤的委托代理人蔡林海,被告孙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坤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孙玉梅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人民币5093.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孙玉梅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其爱人也应偿还。被告孙玉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孙玉梅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坤与被告孙玉梅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孙玉梅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其爱人也应偿还的理由,因原告未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梅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坤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7.00元,被告承担10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贾 琼人民陪审员 顾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一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