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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邢锁便与高士文、高士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锁便,高士文,高士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503号原告邢锁便,无业。被告高士文。委托代理人尹桂洪。被告高士伟,居民。原告邢锁便与被告高士文、高士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锁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锁便负担。审判员  李会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