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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葛殿庆与翁牛特旗桥头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殿庆,翁牛特旗桥头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2021号原告葛殿庆,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桥头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代表人刘殿武,翁牛特旗桥头镇马架子村党支部书记。原告葛殿庆与被告翁牛特旗桥头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架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俊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殿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解明水、郭晓光,被告马架子村委会代表人刘殿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5日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翁牛特旗马架子村民委员会盖彩钢顶子364平方米,每平方米70元,合款25480元,原告为被告代购材料1700元,合计27180元。待原告施工完毕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为原告出具27000元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马架子村委会从未用过彩钢瓦盖房子。2、出具的欠据没有经手人签字。3、村委会会议记录和村帐目根本没有此项支出,如果是真的用彩钢也得立会研究,同时也得在村委会帐目中出现。4、了解所有村委会干部谁都不知道此事。5、我现在在村委会任党支部书记,法人不是我,不应该起诉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据一枚,证明2012年9月15日被告欠原告彩钢款27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针对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认为:有异议,村委会没用过彩钢瓦盖房子,谁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应向谁主张权利。被告在本次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针对原告的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且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原告为被告盖彩钢顶子364平方米。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为原告出具27000元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彩钢款2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未及时给付彩钢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钢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没用原告彩钢瓦盖房子,谁给原告出具欠据应找谁主张,因此欠据盖有被告村委会的印章,且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彩钢款2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各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