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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琼芳、雷林、雷丽容、雷君、雷建与余光寿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芳,雷林,雷丽容,雷君,雷建,余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郑琼芳,女,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林,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丽容,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君,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余光寿,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郑琼芳、雷林、雷丽容、雷君、雷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余光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光寿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58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应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