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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197号原告:李某甲,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某乙,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