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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506号原告施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韩某某,男,仡佬族,道真仡佬施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