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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何宝华、俞国龙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宝华,俞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19号申请人:何宝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板西村下新屋**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2********。委托代理人:洪焕军,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俞国龙,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8********。委托代理人:俞炳先,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4********。系原告父亲。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宝华和申请人俞国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宝华和申请人俞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俞国龙应支付申请人何宝华货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款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申请人俞国龙逾期不付清,则应加付4000元;二、申请人何宝华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