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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强、王崇富、伊宁市边境合作区富江砖厂诉李旭东、夏莲英、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王崇富,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富江砖厂,李旭东,夏莲英,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776号原告:罗强,住伊宁市。原告:王崇富,住伊宁市。原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富江砖厂,住所地伊宁市。业主:王崇富,住伊宁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莉,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东,住伊宁市。被告:夏莲英,住伊宁市。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夏莲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邵世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王崇富、伊宁市边境合作区富江砖厂诉被告李旭东、夏莲英、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强、王崇富、伊宁市边境合作区富江砖厂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