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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590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