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首付款交付时间为2009年6月26日错误。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不合法。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经查阅本案卷宗,一、二审判决根据2009年6月26日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刘某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证据认定涉案房屋首付款交纳时间为2009年6月26日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冯某的申请,依法委托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郑州瑞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无不当。另外,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因此,刘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来源: